投资方以增资方式投向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增资增资协议无效后法律后果,其增资行为具有合公司组织的双重属性,两人感情不和协议受编及公的双重约束;如投资方、原股东或目标公司拟解除增资协议并返还投。为解决这个问题,笔者分别以“增资协议”、“最高”为词以及“增资协议”、“高级”、“返还”为词,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相关类案。
笔者按:新湖集团与浙江玻璃、董利华、冯彩珍及青海碱业增资纠纷一案(浙江高院(2011)浙商终字第36号、最高院(2013)民申字第326号 )及类似增资纠纷案的裁判结果均。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及其原有股东签署增资(认购)协议后,可能存在增资(认购)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解除的情形,那么增资(认购)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后,投资人已支付。